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45號
- 原告
- 橡園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邢海鵬
- 被告
- 寶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佩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22,120,4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7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