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4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48號

原告
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松發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律師

      林啟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博睿網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774,000 元,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4 年6 月18日當天美金兌換新臺幣之賣出匯率為31.012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3,2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2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