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6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63號
- 原告
- 吳志凌
- 被告
- 牡丹紅藝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思治
- 被告
- 煙火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子晉
上列原告與被告牡丹紅藝術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80,07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4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