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98號原 告 旭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強 被 告 創研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光凌 被 告 陳光凌 創園新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文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研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4,4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