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收取訴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官黃漢權
- 當事人弘琦貿易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04號原 告 弘琦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惠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山商業銀行南崁分行間請求收取訴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係以原告對於債務人即訴外人多加欣業有限公司之強制執行債權金額為據,準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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