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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15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林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15號

原告
謝榮銓
被告
道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被告
明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道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91,92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5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每平方公尺│ 面積  │ 本筆土地  │
 │      │公告現值 │(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  │
 ├──────┼─────┼─────┼──────┤
 │1254-3地號 │ 16,000元 │ 330.6  │ 5,289,600元│
 ├──────┼─────┼─────┼──────┤
 │1263-1 地號 │ 16,000元 │ 330.6  │ 5,289,600元│
 ├──────┼─────┼─────┼──────┤
 │1262  地號 │ 16,000元 │ 330.6  │ 5,289,600元│
 ├──────┼─────┼─────┼──────┤
 │1260  地號 │ 720 元 │ 2644.6  │ 1,904,112元│
 ├──────┼─────┼─────┼──────┤
 │1260-2 地號 │ 720 元 │ 165.3  │ 119,016元 │
 └──────┴─────┴─────┴──────┘
                  合計 17,891,928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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