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5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58號
- 原告
- 金協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宏盛
- 被告
- 翊澄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明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設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係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寄託物之價額為據,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3,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