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10號原 告 全宏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宏 原 告 錴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蓁 被 告 雄和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