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17號原 告 麗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士庭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複 代理人 侯領律師 被 告 鼎鈺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其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8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9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