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17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17號
- 原 告
- 麗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士庭
- 訴訟代理人
- 蔡坤旺律師
- 複 代理人
- 侯領律師
- 被 告
- 鼎鈺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其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8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9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