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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占有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
    蘇家豪、黃瑞

  • 原告
    百豐工程行
  • 被告
    盛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22號原   告 百豐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蘇家豪 被   告 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占有抵押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所設定之動產抵押物准許由原告占有清償,本質上為因債權之擔保涉訟,經比較擔保債權額依原告陳報為新臺幣( 下同) 18,160,000元及供擔保物之價額估計價額為15,850,000元後,債權額較擔保物價額為高,依首揭法條規定,以所擔保之動產價額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8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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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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