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56號原 告 光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雀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23,1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6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