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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0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01號

原告
憓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智媗( 原名:許玉秋)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089,76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4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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