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05號原 告 邱士哲 被 告 高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快 林定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請確認兩造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涉訟,又前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