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63號原 告 新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協欣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 萬6,4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147元,扣除原告業已繳納之500 元,原告尚應繳納1 萬5,64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