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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官
    顏世翠
  • 法定代理人
    楊小花、洪金龍

  • 原告
    配得順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承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79號原   告 配得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小花 被   告 承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金龍 人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承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承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00,000 元,應繳裁判費9,8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3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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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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