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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4號

原告
統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煥祥
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律師
複代理人
傅鉅垣
被告
張鄧瑞香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律師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曾政祥律師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潘宜婕律師
被告
張國進

      張國財

      張清鳳

      張語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9,0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扣除原告前於聲請調解時所繳納之裁判費用新臺幣2,000 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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