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4號原 告 統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煥祥 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律師 複代理人 傅鉅垣 被 告 張鄧瑞香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律師 曾政祥律師 潘宜婕律師 被 告 張國進 張國財 張清鳳 張語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9,0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扣除原告前於聲請調解時所繳納之裁判費用新臺幣2,000 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