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4號
- 原告
- 統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煥祥
- 訴訟代理人
- 邱六郎律師
- 複代理人
- 傅鉅垣
- 被告
- 張鄧瑞香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張育祺律師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曾政祥律師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潘宜婕律師
- 被告
- 張國進
張國財
張清鳳
張語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9,0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扣除原告前於聲請調解時所繳納之裁判費用新臺幣2,000 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