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4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46號
- 原告
- 長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新亮
- 被告
- 協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慶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91,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9,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