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5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謝憲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59號

上訴人
鄭琡穎(即沅裕商行)
訴訟代理人
徐紹維律師
被上訴人
欣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家宇
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律師
複代理人
盧建宏律師
複代理人
簡長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上訴裁判費貳萬貳仟肆佰參拾捌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核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0 萬58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 萬2438元,未據上訴人於上訴時併予繳納,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