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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98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陳振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98號

上訴人
華捷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培穗
被上訴人
羅如明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6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足憑,是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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