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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股東會決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官
    孫健智

  • 當事人
    富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龍富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01號原   告 富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玉成 訴訟代理人 陳清德 被   告 龍富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玲 訴訟代理人 陳怡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請撤銷被告股東會之決議,而被告之公司所在地為新北市○○區○○村○○○0000號等情,有公司變更登記表1 份存卷可查,堪可採認。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移送之。至於被告雖以提出答辯狀,否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惟書狀之提出尚非以言詞為辯論,與同法第25條所謂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迥不相侔,而無該條擬制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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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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