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紹宗 揚昇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葉照珍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姜水浪 詹達清 戴興正 戴興泉 蔡辰光 謝文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4 年度訴字第132 號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黃 敏 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