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7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79號
- 原告
- 奧爾斯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幸宜
- 訴訟代理人
- 呂宗達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何偉斌律師
- 被告
- 志盈模具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信志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泓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五項但書中關於「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之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壹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