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79號原 告 奧爾斯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幸宜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何偉斌律師 被 告 志盈模具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信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五項但書中關於「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之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壹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