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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7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丁俞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79號

原告
奧爾斯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幸宜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偉斌律師
被告
志盈模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信志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五項但書中關於「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之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壹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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