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8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精工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大明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關帝一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維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 年度訴字第1382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702,3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5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林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