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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官
    顏世翠
  • 法定代理人
    黃大明、徐維駿

  • 原告
    精工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關帝一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8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精工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大明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關帝一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維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4 年12月2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12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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