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8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83號
- 原告
- 佳成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欽全
- 被告
- 鴻睿數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貨款,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10日以104 年度訴字第138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290元,104 年8 月14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等情,有上開案號裁定書、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