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90號原 告 毅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崇仁 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律師 被 告 詠固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賢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桃園簡易庭第五法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