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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官
    張益銘
  • 法定代理人
    林崇仁、林清賢

  • 原告
    毅川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詠固精密機械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90號原   告 毅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崇仁 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律師 被   告 詠固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賢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桃園簡易庭第五法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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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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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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