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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0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孫健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0號

原告
沅順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乙靖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上列原告與被告熲

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852,945 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9,360 元,扣除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時所繳納500 元

,尚應補繳8,860 元,而有起訴程式不合法之情形,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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