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0號
- 原告
- 沅順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乙靖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上列原告與被告熲
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852,945 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9,360 元,扣除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時所繳納500 元
,尚應補繳8,860 元,而有起訴程式不合法之情形,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