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6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61號
- 原告
- 燁利電機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正和
- 訴訟代理人
- 李翰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展旭律師
- 被告
- 劉育麟
- 訴訟代理人
- 吳忠德律師
- 被告
- 律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何正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五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第183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同法第186 條亦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被告劉育麟涉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罪嫌疑經本院104 年度簡上字第311 號案件審理中,該案之審理結果將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因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故於民國105 年5 月12日裁定,於本院104 年度簡上字第311 號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然上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314 號判決確定在案,此有該案判決附卷可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