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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6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周玉羣姚重珍廖子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61號

原告
燁利電機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和
訴訟代理人
李翰洲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律師
被告
劉育麟
訴訟代理人
吳忠德律師
被告
律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何正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五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第183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同法第186 條亦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被告劉育麟涉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罪嫌疑經本院104 年度簡上字第311 號案件審理中,該案之審理結果將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因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故於民國105 年5 月12日裁定,於本院104 年度簡上字第311 號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然上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314 號判決確定在案,此有該案判決附卷可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姚重珍

法 官 廖子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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