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17號
- 上訴人
- 即原審原告
- 前衛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素梅
上列上訴人與麗池康體休閒事業有限公司因104 年訴字第1617號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92,9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