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呂綺珍
- 當事人詹金枝、黃巧君、協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627號原 告 詹金枝 訴訟代理人 范貴軫 原 告 黃巧君 陳金漢 袁 媛 朱志剛 上 五 人 訴訟代理人 施宗輝 被 告 協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秋芬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l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係請求被告應自102 年6 月28日加付法定利息(見本院卷第88頁),嗣於民國105 年3 月3 日言詞辯論期日,將訴之聲明關於利息部分變更為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見本院卷第163 頁)。核原告所為請求利息金額之減少,屬減縮應受判決之聲明,揆諸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原告分別為坐落桃園市○○區○○路00號至28號美麗歐洲社區(下稱美麗歐洲社區)A、B、C區第15樓住戶,緣頂樓樓地板主結構滲水,數年來全社區頂樓樓地板舉凡遇雨即經常漏水,致原告住處天花板漏水,打開裝潢口即可見樓板層裂縫漏水,造成原告住處頂樓漏水日益嚴重,室內之裝潢、消防設施、電器設備亦均有損害,惟被告交付瑕疵建物予原告,頂樓排水孔形同虛設,並未連通至下水道,致使每逢下雨,頂樓樓板積水無法宣洩,因而向下滲水至原告住處,被告並未按圖施工,足見被告乃係交付有瑕疵之建物予原告。為此,原告詹金枝、黃巧君、陳金漢、袁媛、朱志剛分別依民法第227 條之規定,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賠償所受損害並加付法定利息。並聲明求為判決: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詹金枝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黃巧君15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應給付原告陳金漢12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㈣、被告應給付原告袁媛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㈤、被告應給付原告朱志剛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㈥、均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被告於97、99年間交屋予原告詹金枝、黃巧君、袁媛、朱志剛等人時,並無任何瑕疵存在;且被告並未直接出售房屋予陳金漢,原告均使用多年,足見美麗歐洲社區之漏水瑕疵於交屋時並未存在,自應與被告無關。況且,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被告交付有漏水瑕疵之建物,及頂樓排水孔並未連通至下水道等事實,復未提出任何憑據,實難謂美麗歐洲社區之漏水瑕疵係因被告施工所致。被告前於接獲原告通知後,曾經派員到場瞭解及協助處理,惟原告均拒絕讓被告進入勘查,致被告無從瞭解詳細情形,是美麗歐洲社區房屋是否確有原告所指之瑕疵,顯非無疑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事實: ㈠、美麗歐洲社區坐落於桃園市○○區○○路00號至28號,全部建築分為A 、B 、C 、D4區,均為15層樓,由被告所興建。㈡、原告詹金枝為美麗歐洲社區A5棟15樓住戶,門牌號碼為桃園市○○區○○路00000 號15樓;原告黃巧君為美麗歐洲社區A3棟15樓住戶,門牌號碼為桃園市○○區○○路00000 號15樓;原告陳金漢為美麗歐洲社區A1棟15樓住戶,門牌號碼為桃園市○○區○○路00000 號15樓;原告袁媛為美麗歐洲社區B10 棟15樓住戶,門牌號碼為桃園市○○區○○路00000 號15樓;原告朱志剛為C14 棟15樓住戶,門牌號碼為桃園市○○區○○路00000 號15樓。 五、本件爭點: ㈠、美麗歐洲社區A 、B 、C 區頂樓防水層之施做情形為何?有無瑕疵?是否會造成下雨時雨水積滯頂樓未消之情形? ㈡、美麗歐洲社區A 、B 、C 區頂樓之排水口連接通路情形為何?是否並未有設有適當之宣洩口?是否因此導致美麗歐洲社區A 、B 、C 區頂樓住戶天花板淹水? ㈢、如上開情形屬實,原告主張依民法第227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應各賠償原告因此所受之損害有無理由? 六、得心證之理由: ㈠、美麗歐洲社區A 、B 、C 區頂樓防水層之施做情形為何?有無瑕疵?是否會造成下雨時雨水積滯頂樓未消之情形? ⒈原告主張美麗歐洲社區A 、B 、C 區頂樓防水層施工有瑕疵,造成下雨時雨水會積滯頂樓之事實,業據其提出:⑴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104 年7 月16日(104 )省土技字第地中0847號現況鑑定報告書、⑵桃園縣政府消費申訴案件102 年6 月28日、同年7 月24日協商紀錄書、⑶原告自行撰寫之漏水報告及照片、⑷104 年8 月15日錄音檔譯文內容等件為證。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⑴、觀諸原告所提出之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104 年7 月16日(104 )省土技字第地中0847號現況鑑定報告書(外放)、桃園縣政府消費申訴案件102 年6 月28日、同年7 月24日協商紀錄書(見本院卷第29至30頁)、原告自行撰寫之漏水報告及照片(見本院卷第31至82頁),惟此至多僅能證明美麗歐洲社區A 、B 、C 區頂樓確有漏水之客觀結果,惟上開區域頂樓發生漏水之原因究竟為何乙節,單依現況鑑定報告書、協商紀錄書、原告自行撰寫之漏水報告、照片,則無法獲得證明,不能直接佐證頂樓區域漏水確係因防水層施作有瑕疵所致。從而,原告以此為證,即嫌無據,本院不能採信。 ⑵、其次,原告復提出刨除美麗歐洲社區A 區頂樓之廠商即駿為國際工程有限公司員工莊兆宇與相關住戶於104 年8 月15日之錄音內容為證。但經本院傳喚證人莊兆宇就系爭美麗歐洲社區A 區頂樓層防水層原始施作以及刨除後重建之情形到庭作證,據其清楚證稱:「(請敘述當初在刨除A 棟頂樓時所看到的情形?)依照我們施工A 棟時,刨除開來,我們有看到防水層是由油毛氈貼附不織布的基本防水,積水部分是在泡沫水泥跟防水層之間,泡沫水泥是加入發泡劑的水泥,就是頂樓底層的最後一層,依照施工的工法,由下往上分別是RC構造、防水層、發泡水泥,我們腳採的部分就是發泡水泥,發泡水泥也是刨除的部分,刨除的時候,有看到有水積在發泡水泥跟防水層之間」、「(防水層有做好嗎?)我們刨開畢竟會有影響,無法判斷當時有無做好,而且已經經過很多年才作刨除,也沒有辦法回答當初防水層有無做好的問題」、「(當初美麗歐洲社區委託駿為公司前來施作何工程?)防水工程。第一個步驟是將發泡水泥及舊有防水層刨除,第二個步驟作RC回填覆蓋,第三個步驟是作不織布的貼合,再來作7 層防水層。我所使用的工法與建商工法不一樣,我們最外面那一層不是發泡水泥,而是防水層」、「(依照你們的專業判斷,你在現場刨除,所看到建商施作的防水層,有無不符合建築工法之情形?)依我們看是沒有不符合防水施工的規則情形,因為處理很多社區看到的情形也都是這樣」、「(依照你們的專業,在刨除時所看到的現場防水層使用的材料,有無品質低劣的情形?)我無法判定」、「(一般施作防水層的工法有哪些?)至少幾十種,建商公司所採取的也是其中的工法之一」、「(你可否研判本件美麗歐洲社區A 棟頂樓之所以漏水的原因為何?)無法判定,因為畢竟我們去施工已經是在結構體完成後的這麼多年,有可能是地震或其他原因造成」、「(建物頂樓之所以漏水的原因,有哪些?)地震、原本施工時的問題、材料持久度耐受性這些都會有影響」等語在卷(見本院卷第150 頁反面至第152 頁反面)。 ⑶、本院衡諸證人莊兆宇上開於本院所述,既係經本院當庭諭以具結義務後所為之證述,所為之證述應較為慎重周延,較諸其於施工當時所述而為原告所側錄之言詞,應較值採信。是依證人莊兆宇上開於本院所證,可知被告於施作美麗歐洲社區A 區頂樓防水層時,確係採取合乎建築工法規則而為之,循此已難認被告有何施工不當之處。況依被告所提出之桃園縣政府(96)桃縣工建使字第壢01175 號府工建字第0000000000號使用執照,可知系爭建物早於96年7 月2 日即已興竣完成,迄今已將近10年之久,證人莊兆宇表示其無法據此研判當時頂樓防水層之施工狀況究竟是否妥適,亦與一般經驗法則相符。尤依證人莊兆宇之證述,建物頂樓之所以會漏水,既非必定出於防水層施作時之唯一因素而已,另外尚有可能係出於地震、或是材料持久度耐受性等項原因,是原告空言主張美麗歐洲社區A 棟社區頂樓層確係因施工不當以致引起漏水云云,依證人莊兆宇上開所證,顯即無法獲得證明。 ⒉此外,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美麗歐洲社區A 區頂樓防水層有何施作不當之情形,復未能舉證證明該社區B 、C 區頂樓防水層均有施作瑕疵,則其主張美麗歐洲社區A 、B 、C 區頂樓防水層施工有瑕疵,造成下雨時雨水會積滯頂樓之事實,即屬不能證明,本院不能輕易採信。 ㈡、美麗歐洲社區A 、B 、C 區頂樓之排水口連接通路情形為何?是否並未有設有適當之宣洩口?是否因此導致美麗歐洲社區A 、B 、C 區頂樓住戶天花板淹水? ⒈原告主張美麗歐洲社區A 、B 、C 區頂樓之排水口並未設有適當之宣洩口乙節,無非係以挖開1 樓人行道之找不到排水管之照片3 張為證(見本院卷第97頁)。惟仍為被告所否認。經查: ⑴、證人即駿為公司施工人員莊兆宇於本院審理時已到庭證稱:「(就你的防水經驗,頂樓排水孔氏否要直接連通到馬路,會有其他出口排出?)是」、「(就你所見,當時頂樓排水孔情形為何?)頂樓排水孔情形,原本總共有11處,有3 處是完全阻塞,因為我們有測試灌水,下雨天也有去現場看,發現這3 處完全阻塞,但是我們沒有辦法判斷何時開始阻塞,其他8 處排水孔是功能正常的,至於水排去哪裡我不清楚,但我確定沒有倒灌回來的跡象」、「(當時你有建議在女兒牆挖洞,加管排水?為何會有此建議?)有,因為有3 處塞住的排水孔,為了加速樓頂版的排水功能,該3 處有請人來疏通,但是都沒有效果,所以才會建議另外挖洞加管排水」、「(發泡水泥刨除開來後,有沒有發現沒有功能的排水孔?)刨除發泡水泥之後,有在RC層發現另外2 處排水孔,這並不包含我剛剛講的11處排水孔在內,這2 處排水孔裝設後又經覆蓋回填,所以沒有功能」等語(見本院卷第151 頁正反面)。 ⑵、是依證人莊兆宇上開所證,可知美麗歐洲社區A 棟頂樓區排水口11處中,僅有3 處因阻塞而無排水功能,惟其餘8 處排水口則仍均有排水之功能,且不會發生倒灌之情形。雖證人莊兆宇無法判斷A 區頂樓之排水孔將水究竟排至何處,有如前述,惟縱使並非排至原告所拍攝之1 樓人行道,仍無礙於上開8 處排水口確有正常排水功能之認定。是原告主張美麗歐洲社區A 區頂樓區排水口並未設有適當之宣洩口云云,顯非事實,本院仍不能採信。 ⒉此外,原告復未能舉證證明美麗歐洲社區A 、B 、C 區頂樓之排水口究竟如何並未設有適當之宣洩口以致造成雨水積滯不退而漏水之情形,則其空言主張美麗歐洲社區A 、B 、C 區頂樓之排水口並未設有適當之宣洩口乙節,即乏所據,本院不能採信。 ㈢、如上開情形屬實,原告主張依民法第227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應各賠償原告因此所受之損害有無理由? 本件原告既不能證明美麗歐洲社區A 、B 、C 區防水層究有何施作之瑕疵,復未能舉證證明上開區域頂樓排水口未有適當排水位置,有如上述,則其主張依民法第227 條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所受漏水之損害云云,即非正當,本院自無庸再續以討論被告應賠償之項目及金額之必要,附此敘明。 七、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民法第227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並加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云云,並非正當,本院不能准許。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予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金秋伶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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