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3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36號
- 原告
- 葉盧秀挺
- 訴訟代理人
- 陳永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魏雯祈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家琪律師
- 被告
- 張元耀即阿榮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鄒孟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5 年5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