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36號原 告 葉盧秀挺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魏雯祈律師 林家琪律師 被 告 張元耀即阿榮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鄒孟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5 年5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