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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3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陳寶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36號

原告
葉盧秀挺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家琪律師
複代理人
徐慧齡律師
被告
張元耀
被告
張泰榮即阿榮工程行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鄒孟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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