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36號原 告 葉盧秀挺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魏雯祈律師 林家琪律師 複 代理 人 徐慧齡律師 被 告 張元耀 張泰榮即阿榮工程行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鄒孟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何伊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