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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8 日
  • 法官
    陳寶貴

  • 原告
    葉盧秀挺
  • 被告
    張泰榮即阿榮工程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3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泰榮即阿榮工程行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葉盧秀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8,4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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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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