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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3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陳寶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3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泰榮即阿榮工程行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葉盧秀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8,4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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