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3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泰榮即阿榮工程行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葉盧秀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8,4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何伊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