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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0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汪智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09號

原告
許奎
訴訟代理人
趙立偉律師
被告
三商美福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事件,依兩造所締結之傢俱商品服務合約(下稱系爭合約)第13條約定合意管轄,其載明:「雙方對本合約約定事項有所爭議時,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合約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 頁)。則兩造就系爭合約所生之訴訟,應由系爭合約約定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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