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28號上 訴 人 弘揚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淑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家國際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萬2,2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