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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8號

上訴人
即原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張冠群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雍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7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51,5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8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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