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12號原 告 臺灣移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國松 被 告 鼎泰豐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易潔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0,000 元,應繳裁判費19,1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6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黃敏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