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74號原 告 林宜快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律師 李玟潔律師 被 告 高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定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並附具繕本到院)。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於起訴時,僅聲明「確認原告與被告間監察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然並未聲明兩造間之委任關係自何時起不存在或係自始不存在,故本院無從審理兩造間委任關係之範圍與期間,而被告亦無從為答辯,是原告應補正聲明兩造間之委任關係自何時起不存在。 二、按公司與董事間之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公司法第213 條定有明文。查原告為被告公司之監察人並非董事,有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查( 見本院卷第19頁) ,故應適用有關公司法監察人與公司間訴訟之相關規定,而非董事與公司間訴訟之相關規定。是原告以被告公司之監察人為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法不合。故原告應補正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 居) 所及其最新戶籍資料,又以之為法定代理人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林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