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3號
- 原告
- 金誠貨櫃實業社即游秋發
- 被告
- 世禾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陳春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裝修費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被告應對原告為何種給付之具體內容。如請求被告為金錢給付,應具體敘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若干元。
二、兩造間合約書完整影本。
三、請求金額之計算式、計算依據及相關單據。
四、原告何時進場施作、何時完工及已完工之證明。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