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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
    華奕超
  • 法定代理人
    許堂樑、陳素琴

  • 原告
    松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鑫技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56號原   告 松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堂樑 被   告 鑫技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琴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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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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