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60號原 告 國信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茂松 被 告 林博文 張碧容 曾國珉 許銘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博文等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林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