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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60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顏世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60號

原告
國信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
原告
人 林茂松
被告
林博文

      張碧容

      曾國珉

      許銘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博文等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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