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0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04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綠鄉特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明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萬1,2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2,0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