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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05號

給付價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黃裕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05號

原告
鼎尚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詠定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百達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良榮
訴訟代理人
蔡俊偉
訴訟代理人
蕭桂芬
被告
高李茂俊
訴訟代理人
崔靜玫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價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新臺幣肆拾參萬玖仟壹佰參拾陸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肆拾參萬玖仟壹佰肆拾壹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關於主文第一項之記載應為「新臺幣肆拾參萬玖仟壹佰肆拾壹元」,有判決理由欄六業詳予記載,惟於判決原本、正本於主文欄第一項誤載為「新臺幣肆拾參萬玖仟壹佰參拾陸元」,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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