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31號
- 原告
- 劉修富
- 訴訟代理人
- 張運弘律師
- 複代理人
- 徐翊昕律師
- 被告
- 金富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萬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上午十時整至系爭不動產所在處進行履勘、測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3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上午十時整至系爭不動產所在處進行履勘、測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