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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31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羅詩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31號

原告
劉修富
訴訟代理人
張運弘律師
複代理人
徐翊昕律師
被告
金富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上午十時整至系爭不動產所在處進行履勘、測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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