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姚重珍
- 法定代理人曾瑋瑩
- 原告台灣中華蠟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臺灣新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俊佑、靳臨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3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中華蠟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瑋瑩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灣新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俊佑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靳臨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0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聲明上訴狀所載,核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57,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1,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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