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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57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黃裕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57號

原告
匯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百成
被告
邱聰科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23,12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88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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