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17號原 告 林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宏 被 告 榮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珊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榮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榮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0,69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5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