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17號

返還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姚重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17號

原告
林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宏
訴訟代理人
王迪吾律師
被告
榮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珊
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貨款事件,依兩造所締結之廠商供貨合約(下稱系爭合約)第10條,載明:「倘雙方就本合約發生爭議,同意以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協商,和平解決。倘必須透過訴訟方式解決者,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管轄法院。」,有系爭合約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頁),雖上開約定,將第一審法院,誤載為第一管轄法院,惟依前後文可知,雙方真意應係約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件自應受前揭合意管轄之拘束,從而兩造就系爭合約所生之訴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