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18號
- 原告
- 原鯨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源
- 被告
- 佺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良好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佺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佺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萬2,235 元,應繳裁判費1 萬1,791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萬1,29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