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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1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汪智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18號

原告
原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源
被告
佺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良好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佺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佺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萬2,235 元,應繳裁判費1 萬1,791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萬1,29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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