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1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原鯨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佺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11,195 元(本訴部分1,082,235 元,反訴部分1,528,9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4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